北市技藝舞蹈表演業職業工會會員福利暨互助金實施辦法

103年第16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
一、目      的:

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、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、增進會員共同福利,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
二、依      據:

本辦法依據內政部57年1月24日令頒「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
三、對      象:

凡屬本會會員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時履行會員義務,發生急難事故並符合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

四、範      圍:

1、會員逝世遺屬之撫恤。
2、會員失能殘障慰問金。
3、會員因病住院之慰問。
4、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。
5、會員遭遇非本一至四項範圍之特殊事故。

五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

1、會員本人逝世,入會滿二年以上,發給奠儀新台幣1000元。並協助家屬辦理喪葬
      事宜。
2、會員因傷病成殘,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,於退會時一
      次發給特別互助金1000元。
3、會員因病住院,致贈慰問金600元。(入會須滿二年以上,每二年限申請一次)
4、會員本人結婚,致贈祝賀金1,000元。(申請一次為限)。當事人務將喜柬先期寄送
      本會,事後不補發
5、會員遭遇天災(水、火災、地震等)房屋全毀,或遭遇特殊意外事故提出確時證明
      文件,經查證確實者,發給互助金1,000元。
6、以上申請條件須入會滿二年以上。

六、互助金之申請、審查、核發

1、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,檢具有效確實證明文件,
      逾期概不受理。
2、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件後,承辦人應把握時效,辦理審查,經審查完成後,由
      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,以求慎重。
3、凡核定之申請案件,均應彙報理事會追認,並專帳列冊備查。

七、經費籌措與管理:

1、福利互助基金來源,由會員經常會費每月收入中提列壹萬元。
2、此項福利金須專戶存入銀行,單獨立帳。
3、本福利金辦法,以交付會員互助金為優先,如有積餘,理事會購買福利品分贈全
      體會員。
4、此項互助金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用外,不得移作他用。
5、年度終了時應造具全年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,提交理事會審核。並提請會員代表
      大會追認。

八、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理事會修定之。

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
十、
民國83年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實施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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