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 四  章    組織及職務

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均由會員(代表)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分別組成理監事會,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。連選得連任。前項當選理監事應年滿二十歲。
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,並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 十七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。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若干人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會務。各項會務人員之聘任、管理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決定之。
第 十九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設各種專業委員會,以配合整體會務之營運,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1)  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(2)  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(3)  擬定工作計劃、編撰工作報告。
(4)  籌集經費及編製預、(決)算表。
(5)  處理本會會務。
(6)  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(7)  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(8)  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(9)  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(10)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(11)會務人員聘用及解任。
(12)考核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。
(13)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二一 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1)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(2)處理本會日常事務。。
(3)決定理事會日期。
第 二二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1)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(2)審查各項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(3)稽核本會經費收支。
(4)有關其他監察事項。
第 二三 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形應即解任:
(1)喪失會員資格。
(2)因不得已事項提請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(3)處理會務違法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。
第 二四 條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人依法遞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二五 條 具有勞資雙方資格同時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,不得當選為本會理監事。
第 二六 條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。
第 二七 條 會員代表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辦法選任之,會員代表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‚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改選‚連選得連任°會員代表名額以現有會員人數‚每15位會員選出代表1名°會員人數增減時‚由理事會討論修改選選舉單位人數°
第 二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(1)  工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。
(2)  工會財產之處分。
(3)  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(4)  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長、副
            理事長、監事
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(5)  會員之停權與除名之規定。
(6)  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經費之預、決算。
(7)  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(8)  基金之運用及處分。
(9)  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(10)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(11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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