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  解散及組織變更

第 三七 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自行宣告解散:
(1)破產。
(2)會員人數不足。
(3)合併或分立。
(4)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。
第 三八 條 本會因前條款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依章程之規定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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